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4年度竹北簡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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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北簡字第1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盈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任立柱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75,009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6,2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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