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16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文男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4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文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莊文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3年1月確定,並於民國109年2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10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1年10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11500號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2年4月14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2年2月13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0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11501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李思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宜政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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