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0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勝益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吸食器壹組沒收。
理由
一、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羅勝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7654號、111年度毒偵字第14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扣案吸食器1組,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此據被告供承在卷(見毒偵7654卷第18頁、第92頁),核屬刑法第38條第2項所規範之犯罪工具,故聲請人於本案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後,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余玫萱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