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2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2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2021號債權人 江志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昱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更正聲明為: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
二、被繼承人之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填寫範例填寫,且須載明製作人為何人,同時載明係依民法相關繼承規定製作,內容若有不實,願負相關法律責任)。
三、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對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之催告函及回執(須表明應返還之金額;並應對各繼承人之戶籍地址送達,並經其簽章附回執到院)
五、改列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為債務人。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書記官張美馨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