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桃簡附民字第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桃簡附民字第294號原告符昕被告 劉胤霖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1年度桃簡字第217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年
法官簡方毅法官郭鍵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育燕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