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5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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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512號原告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台亞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潘欽陵李雪琴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0萬36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萬49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萬4468元。
茲限原告於106年8月24日前補繳,如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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