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439號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被告奇根景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河光
一、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玖萬捌仟伍佰壹拾陸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零肆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黃信滿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書記官陳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