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4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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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449號原告 陳彥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貳萬壹仟捌佰捌拾貳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陸仟零肆拾柒元。又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規定,原告應於起訴狀中記載被告之地址,但原告未記載被告之地址,核屬書狀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及補正被告之住所,逾期不繳費或未補正被告之住所,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映如
法官吳幸娥法官洪韻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書記官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