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6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653號聲請人 楊麗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司催字第43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6年9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書記官張珮琪┌─────────────────────────────────────┐│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65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楊麗娟│合作金庫三│106年5月31日│60,174元│LZ0000000│││││峽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