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408號原告 孫培德 被告 王秀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貳萬玖仟玖佰參拾參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伍仟柒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映如
法官吳幸娥法官洪韻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書記官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