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75號原告 張獻欣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 陳美惠 發支付命令(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723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萬5,0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萬0,70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0,2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佩韻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書記官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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