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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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8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82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張祐銓受刑人郭士銘上具保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字第13889號、102年度執聲沒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祐銓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逸,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3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刑事保證金收據可稽。嗣受刑人經傳拘無著,有送達證書、拘提報告書各1紙等可憑,經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未果,亦有送達證書1件可稽。揆諸首開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王秀如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