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258號聲請人 吳春美 (即隆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隆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0二年二月九日起展期至民國一0二年八月八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隆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嗣聲請延展清算而應於102年2月8日清算完結,惟因債權債務尚清理中,致無法於延展清算期間內完結清算,為此再次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101年度司聲字第1160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02年8月8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