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67號原告 石明昕 法定代理人 石文欽
王姿蘋 上列原告與被告被告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華盛頓國民小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71,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5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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