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上更(一)字第8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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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上更(一)字第8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更(一)字第八六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前經本院認為犯販賣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春秋
法官黃賽月法官梁力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胡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