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重附民字第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重附民字第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八年度重附民字第八七號
原告甲○○原告乙○○原告丙○○被告丁○○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八十七年度重上更㈢字第一七九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1、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賠償原告甲○○、乙○○、丙○○三人各新台幣(下同)四百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2、陳述:如後附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聲明及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刑事部分被訴詐欺取財罪案件,業經本院駁回上訴,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聶齊桓法官帥嘉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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