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7年度上字第1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7年上字第1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上字第一七七九號
上訴人丙○○
乙○○○
丁○○
己○○
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德賢 律師被上訴人甲○○住台北市○○區○○路二段四四九號二樓右當事人間因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蘇瑞華法官姜素娥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
書記官黃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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