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斗簡字第一三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八二九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公警局交字第Z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通知單上偽造之「張文筆」署押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
、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林慧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林憲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