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23號原告C○○訴訟代理人 林根煌 律師被告丁○○○訴訟代理人 吳萬春 律師被告亥○○
號5樓未○○午○辛○○子○○丑○○
13號壬○○癸○○寅○○巳○○○卯○○辰○○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天○○被告申○○
酉○○乙○○上一人訴訟代理人丙○○被告戌○
己○○○戊○○庚○○甲○○B○○宇○○玄○○A○○黃○○地○○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月2日所為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之主文欄關於「原告與被告亥○○、午○、未○○、辛○○、子○○、丑○○、壬○○、癸○○、寅○○、丁○○○共有坐落南投縣○○鄉○○段○○○○號、面積0.0四七一三九公頃土地及同段四四八地號、面積0.0三三三五七公頃土地,其合併分割方法為如附圖乙案即南投縣地事務所收件日期及文號九十五年二月九日一九七號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符號A部分、面積0.00二九一三公頃土地分歸被告亥○○取得;符號B部分、面積0.00二九一三公頃土地分歸被告亥○○、午○、未○○、辛○○、子○○、丑○○、壬○○、癸○○、寅○○、丁○○○公同共有取得;符號C部分、面積0.00八七三八公頃土地分歸被告丁○○○取得;符號D部分、面積0.0一八七九三公頃土地分歸原告取得。原告與被告巳○○○、卯○○、辰○○、天○○、申○○、酉○○、乙○○、戌○、己○○○、戊○○、庚○○、甲○○、B○○、宇○○、玄○○、A○○、黃○○、地○○、宙○○共有坐落南投縣○○鄉○○段○○○○號、面積0.0五三六七五公頃土地,其分割方法為如附圖乙案即南投縣地事務所收件日期及文號九十五年二月九日一九七號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符號E部分、面積0.0四四七一一公頃分歸原告取得;符號F部分、面積0.00八九六四公頃分歸被告巳○○○、卯○○、辰○○、天○○、申○○、酉○○、乙○○、戌○、己○○○、戊○○、 張麗美 、甲○○、B○○、宇○○、玄○○、A○○、黃○○、地○○、宙○○公同共有取得。」部分之記載,其中符號D部分面積應更正為0.0六五九三二公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與附圖所示D部分別坐落南投縣○○鄉○○段○○○○號、同段四四八地號部分合計面積不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
民事庭法官黃堯讚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
書記官洪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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