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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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333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之正確年籍資料。
二、被告在大陸之真正住所或居所。
二、大陸結婚公證書、海基會驗證書等文件。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家事庭法官楊中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美雀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