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458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3號5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定有明文。次按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質置權人及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2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系爭拍賣物所在地坐落桃園縣中壢市,並非本院轄區,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揆之上開規定,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王佑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書記官潘素惠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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