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建小字第2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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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建小字第20號

原告 曾竣溥

被告 洪浚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109年2月委託被告 施作 坐落於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3樓房間裝潢工程,被告多次請款後,因無力施做,雙方同意解除契約,並雙方協定自110年3月起,分三次逐日還清新臺幣(下同)85,000元欠款,並簽有室內裝修解約書、還款協議書各一紙。嗣被告於償還60,000元後,即未再依約履行,經原告催討多次仍反覆欺騙還款日期,至今仍有25,000元尚未返還。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5,000元。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其提出室內裝修解約書、還款協議書、兩造間LINE對話紀錄截圖影本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其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兩造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第385條第1項、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條、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書記官魏賜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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