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0號
原告 阮耀清
訴訟代理人 劉睿哲 律師
被告 陳建安 苗栗縣○○市○○里○○路00號
王春木 苗栗縣○○鄉○○村0鄰○○000號
王經偉 新北市○○區○○里○○街000巷00號8
王經倫 新北市○○區○○里○○路00號九樓
王美齡 臺中市○○區○○里○○街00號
王幼薇 臺中市○區○○里○○路00號
楊陳昭榮 (歿)
楊文祥 (即楊陳昭榮繼承人)
楊文振 (即楊陳昭榮繼承人)
楊文臺 (即楊陳昭榮繼承人)
劉智華 (即楊陳昭榮繼承人)
劉美珠 (即楊陳昭榮繼承人)
劉美珍 (即楊陳昭榮繼承人)
劉美鳳 (即楊陳昭榮繼承人)
楊連芳 (即楊陳昭榮繼承人)
羅 楊喜妹
何 楊東妹
傅 楊松美
江 徐素雲
劉懿慧 (遷出國外)
劉懿嫺 (歿)
陳有熀 (即劉懿嫺之繼承人)
陳淑君 (即劉懿嫺之繼承人)
簡宏志 (即劉懿嫺之繼承人)
劉玉梅 苗栗縣○○鎮○○里○○街00巷00號
吳桂蘭 (即劉演漢之繼承人)
劉建良 (即劉演漢之繼承人)
劉貞佑(即劉演漢之繼承人)
何玉珊 (劉顯榮之繼承人)
劉建均 (劉顯榮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何玉珊(劉顯榮之繼承人)
被告 劉俞宏 (劉顯榮之繼承人)
吳 劉淑香 (劉顯榮之繼承人)
劉羨玉 (劉顯榮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將兩造所共有之苗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分割,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701,767元【計算式:271-2地號土地面積1,138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700元×原告應有部分12/72=701,7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扣除前繳3,860元,尚應補繳3,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書記官陳映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