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911號
原告 顧丞宥
訴訟代理人 莊明翰 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任德緯 間請求返還出資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書記官陳君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