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10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文逸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8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文逸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此觀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第67
9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受刑人李文逸因犯如附表所列4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等情,有判決書4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和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書記官翁其良附表:受刑人李文逸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8.07.01│98年4月23日21時58分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機關│基隆地檢98年度偵字第│基隆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案號│3399號│1177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基簡字第999號│98年度基簡字第93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年8月19日│98年7月31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基簡字第999號│98年度基簡字第933號│││││││判決│││││├────┼──────────┼───────────┤││判決│98年9月28日│98年9月28日│││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31│││3059號│37號│└────────┴──────────┴───────────┘┌────────┬──────────┬───────────┐│編號│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8.08.28│98.06.20│├────────┼──────────┼───────────┤│偵查機關│基隆地檢98年度毒偵字│基隆地檢99年度偵緝字第││年度案號│第1811號│22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訴字第1196號│99年度基簡字第16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年12月31日│99年02月25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訴字第1196號│99年度基簡字第167號│││││││判決│││││├────┼──────────┼───────────┤││判決│99年2月6日│99年4月6日│││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基隆地檢99年度執緝字第│││429號│8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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