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16號原告 林玉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 唐榕英 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離婚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
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家事庭法官林秋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書記官王美珍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