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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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303號聲請人 黃俊益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113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黃清龍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103年3月
3日死亡)之兄弟姊妹,自願拋棄繼承,並提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書、繼承系統表等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云云。
三、經查:被繼承人尚有第一順位子女輩之繼承人 黃峯維 、黃品翔、 黃笙泰 ,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且黃峯維亦已於103年4月29日向本院為陳報遺產清冊之聲請,並經本院103年度司繼字第315號受理在案。是本件被繼承人尚有第一順位子女輩之繼承人未為拋棄繼承。揆諸首揭說明,兄弟姊妹輩繼承人即聲請人黃俊益並未取得繼承權,從而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瑛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書記官潘佳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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