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6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65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塗雅茹指定辯護人王士銘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塗雅茹自民國玖拾玖年拾壹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塗雅茹因偽造文書及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九日執行羈押,並經裁定自九十九年九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九年十一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洪俊誠
法官張德寬法官高文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