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21號債務人甲○○上列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伍仟元。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書記官蘇紋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