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821號聲請人琨鼎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仁和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系爭證券係支票或本票?並補正票據種類填載完整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
二、請提出向華南銀行臺中港路分行購買本行支票金額新臺伍萬幣元之借方及貸方傳票。
三、公示催告聲請狀所載之遺失時間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一致,請具狀陳明。
中華民國105年9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