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26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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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2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2601號債權人武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文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樂山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聲請金額是否有誤?標的金額與聲請狀所附證物不符
。㈡確認債務人樂山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9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9月2日
書記官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