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2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2599號債權人 顏惠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榮峰 即張榮峰建築師事務所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張榮峰建築師事務所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
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及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9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9月2日
書記官詹東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