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29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菸酒管理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292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守傑上列被告因菸酒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67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葉守傑共同犯輸入私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充:自願受搜索同意書2紙為證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2項之輸入私菸罪。被告與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仁仔 」之成年男子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擅自輸入私菸,且扣案之私菸數量達794,340包,為數甚鉅,倘流入市面,因毋庸負擔菸稅及健康稅,而得以低價傾銷,不僅對合法之菸品進口業者構成不公平競爭,且因私菸來源不明,對於購買吸食之消費者,保護也有所欠缺,對國民健康與經濟秩序所生危害非輕,又被告前曾於88年間即因輸入私菸而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並緩刑4年,卻仍不知悔改,而再為本案犯行,足認被告素行非佳。惟念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私運之菸品未及散布至境內即遭查獲,尚未造成實際損害,再斟以被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自述家境小康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按依本法查獲之私菸,不問屬何人所有,沒收之,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前開私菸係被告未經許可而輸入我國境內,業如前述,爰依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2項、第57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吳俞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書記官許雅惠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2項輸入私菸、私酒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6790號被告葉守傑男38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巷00○0號居高雄市○○區○○街○○○巷○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葉守傑明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擅自輸入私菸,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仁仔」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輸入私菸之犯意,約定由葉守傑於民國105年8月25日,以每月新臺幣(下同)20萬元之代價,向不知情之 吳秉樺 (另為不起訴處分)承租放置在臺東縣長濱鄉長濱漁港之海事工作平台(工程船舶:平台船,尺寸為長20米、寬7米6、高1.6米)2只,用以夾藏輸入之私菸,嗣「仁仔」自國外輸入私菸至臺東後,將私菸藏放在上開海事工作平台,葉守傑要求吳秉樺將藏放私菸之海事工作平台托運回高雄大寮區,吳秉樺遂以每部車5萬元之代價,雇請 鍾政德 、 羅國睿 駕車托運(鍾政德、羅國睿違反菸酒管理法部分,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鍾政德、羅國睿於105年8月31日23時許,分別駕駛車牌號碼000-00、KLB-3958號營業貨運曳引車,自臺東縣長濱漁港將上開2只工作平台運往高雄市○○區○○路,嗣於105年9月1日7時許,在高雄市○○區○○○路○○號「高雄林園工業區服務中心」前,因鍾政德、羅國睿載運上開海事工作平台有超長、超寬情形,而為警攔查,羅國睿、鍾政德同意將車輛拖至高雄市○○區○○路○○○號「高雄市小港漁會」旁,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以X光儀檢車掃描儀檢視判讀,發現平台內有箱狀物,經開啟平台倉蓋,當場查獲平台內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菸品,共計422850包、371490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報告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葉守傑於偵查中自白在卷,核與同案被告吳秉樺、鍾政德、羅國睿供述情節相符,並有船舶租賃合約書2份在卷可按,又上開私菸係於105年9月1日9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號前為警查獲,此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市政府查獲違法嫌疑菸酒案件現場處理紀錄表、點收違反菸酒管理法案緝獲物品收據各2份及現場照片12張附卷可稽,
二、核被告葉守傑所為,係犯違反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2項輸入私菸罪嫌。被告與姓名年籍不詳綽號「仁仔」之成年男子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扣案之私菸,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7月23日
檢察官任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書記官附表一:扣案菸品一覽表(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
┌──┬──────┬──────┬────┬────┐││扣案菸品│規格│單位│有效日期││編號│品牌名稱├──┬───┤(包)│││││焦油│尼古丁│││├──┼──────┼──┼───┼────┼────┤│1│MM大亨纖細│6mg│0.5mg│38500│11/2016│├──┼──────┼──┼───┼────┼────┤│2│MM大號特長│7mg│0.7mg│9250│11/2016│├──┼──────┼──┼───┼────┼────┤│3│MM大亨圓角包│9mg│0.9mg│140600│11/2016│││7號│││││├──┼──────┼──┼───┼────┼────┤│4│MM大亨圓角包│5mg│0.5mg│93500│11/2016│││5號│││││├──┼──────┼──┼───┼────┼────┤│5│MM大亨3號纖│3mg│0.3mg│42000│03/2017│││細│││││├──┼──────┼──┼───┼────┼────┤│6│MM大亨超纖細│4mg│0.4mg│7500│03/2017│││4號│││││├──┼──────┼──┼───┼────┼────┤│7│MM大亨圓角包│3mg│0.3mg│91500│11/2016│││3號│││││├──┴──────┴──┴───┼────┴────┤│總計│422850包│└────────────────┴─────────┘附表二:扣案菸品一覽表(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
┌──┬──────┬──────┬────┬────┐││扣案菸品│規格│單位│有效日期││編號│品牌名稱├──┬───┤(包)│││││焦油│尼古丁│││├──┼──────┼──┼───┼────┼────┤│1│MM大亨纖細│6mg│0.5mg│12500│11/2016│├──┼──────┼──┼───┼────┼────┤│2│MM大亨特長│7mg│0.7mg│120490│11/2016│├──┼──────┼──┼───┼────┼────┤│3│MM大亨圓角包│9mg│0.9mg│20000│11/2016│││9號│││││├──┼──────┼──┼───┼────┼────┤│4│MM大亨圓角包│5mg│0.5mg│15000│11/2016│││5號│││││├──┼──────┼──┼───┼────┼────┤│5│MM大亨3號纖│3mg│0.3mg│51500│03/2017│││細│││││├──┼──────┼──┼───┼────┼────┤│6│MM大亨超纖細│4mg│0.4mg│8000│03/2017│││4號│││││├──┼──────┼──┼───┼────┼────┤│7│MM大亨圓角包│3mg│0.3mg│24500│11/2016│││3號│││││├──┼──────┼──┼───┼────┼────┤│8│MM大亨6號纖│6mg│0.5mg│7000│11/2016│││細薄荷│││││├──┴──────┴──┴───┼────┴────┤│總計│371490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