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833號原告 吳惠敏
高麗慧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庭歡 律師被告 李青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書記官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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