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51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郭同奇法官姚勳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94.09.05│94.4.28~94.10.26│├────────┼──────────┼──────────┤│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4年度毒偵字第5697號│94年度毒偵字第2724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4年度中簡字第2987號│95年度上訴字第517號││實│││││審├──────┼──────────┼──────────┤││判決日期│94.11.25│95.04.13│├─┼──────┼──────────┼──────────┤││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4年度中簡字第2987號│95年度上訴字第51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12.19│95.05.14│├─┴──────┼──────────┼──────────┤││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5年度執字第874號│95年度執字第46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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