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50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搶奪及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許秀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95年6月27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搶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4.08.02│94.03.25至94.07.31│├───────┼──────────┼──────────┤│偵查(自訴)機│臺中地檢94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4年度毒偵字││關年度案號│12497號│第5260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實│案號│94年度上訴字第2483號│95年度上訴字第312號││審│││││├────┼──────────┼──────────┤││判決日期│95.01.04│95.04.04│├──┼────┼──────────┼──────────┤││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實│案號│94年度上訴字第2483號│95年度上訴字第312號││審├────┼──────────┼──────────┤││判決日期│95.02.03│95.05.02│├──┴────┼──────────┼──────────┤│備註│臺中地檢95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5年度執字第│││2229號│4537號│└───────┴──────────┴──────────┘
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