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5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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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504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在台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強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劉連星法官黃永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明冬中華民國95年6月27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贓物│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年│├────────┼──────────┼──────────┤│犯罪日期│94年11月16日│94年11月16日至同年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署│彰化地檢署││年度案號│94年度偵字第9206號│94年度偵字第9206號│├─┬──────┼──────────┼──────────┤││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5年度訴字第160號│95年度上訴字第751號││實│││││審├──────┼──────────┼──────────┤││判決日期│95年3月10日│95年5月16日│├─┼──────┼──────────┼──────────┤││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5年度訴字第160號│95年度上訴字第75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年4月21日│95年6月5日│├─┴──────┼──────────┼──────────┤││上訴二審法院撤回上訴│││備註│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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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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