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補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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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221號
原   告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黃謀信
原告與被告 李仲修 間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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