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12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600號、第22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玖拾捌年陸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乙○○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第8款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98年3月11日起執行羈押三月,茲本院經訊問後,認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第8款之情形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6月11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孫曉青法官黃雅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湘雲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