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20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2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209號聲請人 徐秀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6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瑜鳳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
書記官黃瓊玉┌────────────────────────────────────────────────────────┐│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20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徐秀梅│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民│102年3月23日│50,000元│AC0000000│││││生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