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6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3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4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鴻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理由查受刑人李鴻因犯如附表所示8罪,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各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志伃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0年1月11日上午10│100年1月9日清晨5時│100年2月27日上午某│││時20分許│許│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毒││年度案號│字第2171號│字第4741號│偵字第830號、第929│││││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易字第605號│100年度易字第1362│100年度訴字第2305││事實審│││號│號││├────┼─────────┼─────────┼─────────┤││判決│100年5月12日│100年6月17日│100年9月28日│││日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905│100年度上易字第107│100年度訴字第2305││判決││號│1號│號││├────┼─────────┼─────────┼─────────┤││判決│100年7月27日│100年9月1日│100年9月28日│││確定日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0年1月11日7時許│100年2月27日上午某│100年1月11日7時後││││時│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毒│臺中地檢100年度毒│臺中地檢100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830號、第929│偵字第830號、第929│偵字第830號、第929│││號│號│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305│100年度訴字第2305│100年度訴字第2305││事實審││號│號│號││├────┼─────────┼─────────┼─────────┤││判決│100年9月28日│100年9月28日│100年9月28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305│100年度訴字第2305│100年度訴字第2305││判決││號│號│號││├────┼─────────┼─────────┼─────────┤││判決│100年9月28日│100年9月28日│100年9月28日│││確定日期││││└───┴────┴─────────┴─────────┴─────────┘┌────────┬─────────┬─────────┬─────────┐│編號│7│8││├────────┼─────────┼─────────┼─────────┤│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9年12月23日22時許│99年12月24日凌晨2│││││時25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4270號│字第14270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易字第3257│100年度易字第3257│││事實審││號│號│││├────┼─────────┼─────────┼─────────┤││判決│100年12月16日│100年12月16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易字第3257│100年度易字第3257│││判決││號│號│││├────┼─────────┼─────────┼─────────┤││判決│101年1月16日│101年1月16日││││確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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