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54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温英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0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温英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温英杰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重傷害致死、竊盜等案件,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符合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之要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三、經查:受刑人温英杰前於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因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6年
5月15日,而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詳如附表編號2至3之犯罪日期欄所載,係在106年5月15日以前,是依前揭說明,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韻宇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重傷害致死│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3年│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民國105年5月31日│民國105年5月25日│民國105年5月18日│├───────┼─────────┼─────────┼─────────┤│年度及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13│105年度偵字第5609│105年度偵字第1164│││32號、106年度毒偵│、7719、9126號│9號│││字第73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54│106年度上訴字第33│106年度易字第632││││號│1號│號││├───┼─────────┼─────────┼─────────┤│事實審│判決│民國106年4月21日│民國106年4月18日│民國107年1月25日│││日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高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54│106年度臺上字第20│106年度易字第632││││號│23號│號││├───┼─────────┼─────────┼─────────┤│判決│確定│民國106年5月15日│民國106年6月14日│民國107年3月12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否││金之案件││││├───────┼─────────┼─────────┼─────────┤││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備註│106年度執字第2862│106年度執他字第67│107年度執字第4977│││號│3號(及臺灣高等法│號││││院檢察署106年執字│││││第150號)有羈押37│││││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