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0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049號上訴人即被告顧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代及反顧明津○○○0號1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錫堅 等人間給付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5,750元,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應註明係本訴或反訴上訴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判費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餘命補繳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書記官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