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36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丁豪被告陳以宣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96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日一○七年度訴字第一三六九號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2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0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本院認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形,應改行通常訴訟程序,原裁定自應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紀佳良
法官王祥豪法官陳明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書記官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