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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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486號
原 告 甲○○
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薪資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
120,3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
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並請提出被告宏基生物科技
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各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