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484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9,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1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並請提出被告甲○○最新之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