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71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抗字第7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七一八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駁回其第三審上訴之裁定(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二三五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按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項所明定;此項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於刑事訴訟程序,亦在準用之列。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權已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觀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規定甚明。本件抗告人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原審法院以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二三五一號判決判處罪刑後,將判決正本由法院書記官交由郵政機構,向台北縣三重市○○街○○○號五樓抗告人之住所為送達,因未會晤抗告人本人,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三日將判決正本付與其居住同址之岳母 林江碧雲 而為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扣除在途期間二日,及因上訴期間之末日為例假日,延至次日即九十七年七月七日(星期一)屆滿,乃抗告人遲至同年月二十三日始行提起上訴,此有上訴狀所蓋原審法院收狀戳可證,其上訴顯已逾期。因上訴逾期,乃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規定,予以裁定駁回抗告人關於此部分之第三審上訴,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因車禍住院,鄰居代收判決正本,俟出院回家,鄰居將之交給抗告人時,即已逾期,因非由抗告人或家人收受該判決正本,致遲誤上訴期間,懇請予抗告人上訴之機會,將原裁定撤銷等語。惟查:原判決正本係付與林江碧雲而為送達,送達證書上並載明林江碧雲為抗告人之「岳母」,參以第一審法院就其判決正本為送達時,即由林江碧雲簽收,亦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見第一審卷第五二頁),抗告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時,就該項送達之效力並無爭執。其於本件抗告主張原判決正本之送達係由鄰居代收云云,與卷內訴訟資料顯屬不符,而無足採取,此部分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五條定有明文。本件原裁定關於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係屬第二審法院對於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所為之裁定,依上述規定,自不得抗告,抗告人併就此部分提起抗告,自非合法,亦應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邵燕玲
法官李伯道法官孫增同法官李英勇法官黃一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三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