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5年度六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95年度六簡字第161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常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1  日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雅惠
               法 官 黃一馨
               法 官 林秋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瑛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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