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海商簡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海商簡字第27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 律師
複 代理人 丁○○
      甲○○
被   告 億通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己○○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上午十
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陳報證明系爭公證
書為真正之證據方法,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黃明發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呂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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