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海商簡字第27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 律師
複 代理人 丁○○
甲○○
被 告 億通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己○○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上午十
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陳報證明系爭公證
書為真正之證據方法,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黃明發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呂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