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全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全字第3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周約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周尉華周嬿芩周欣諭 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9條第5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書記官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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