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全字第3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周約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周尉華 、 周嬿芩 、 周欣諭 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9條第5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書記官陳芊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全字第3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周約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周尉華 、 周嬿芩 、 周欣諭 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9條第5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書記官陳芊卉